黄*介与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宜中民一终字第00176号
上诉人黄*介,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胡-虎,**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余*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陈*飞,**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当阳市人民法院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介的委托代理人胡-虎,被上诉人余*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察明,至,黄*介在承包荆一高速公路桥涵施工中,因缺少周转金,向余*海借款42570元。其中包含向席*云的借款10000元。20日,黄*介请朱*成代笔给余*海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分三次偿还,公司首次拨付黄*介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第二次拨付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第三次拨付黄*介工程款时付清余款。借款利息为1%。借款还清之前,余*海在黄*介所在工地帮助施工,月薪1200元。底,黄*介偿还了借款中包括的席*云的借款10000元。尚下欠余*海借款32570元及利息。余*海多次索要,黄*介借故推诿,不履行偿还义务。黄*介遂起诉至法院,需要黄*介偿还借款32570元及利息10400元。
原审觉得,黄*介向余*海所借款32570元,系原告夫妻一同的财产。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共有人的赞同。本案中,余*海之妻张*梅处分一同债权未经余*海赞同,黄*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梅处分一同债权已经余*海的赞同。故黄*介向余*海借款的事实了解,其应当予以偿还。双方对利息约定的利率标准,并未违反有关规定。该请求也应予支持。黄*介辩称并不是其借款而是余*海投资之说法,因未举证证实。其辩称已偿还余*海借款20000元,也无证据证实。故该辩称理由也不可以成立。判决:被告黄*介偿付原告余*海所借款32570元,并支付利息10400元。
上诉人黄*介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黄*介已偿还被上诉人余*海20000元,而不是只偿还10000元。2、被上诉人余*海之妻张*梅已将“借据”变更成“薪资欠款单”,一审认定“借据”仍然有效错误。
被上诉人余*海答辩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了解。17日领取的10000元是薪资款,而不是上诉人黄*介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