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法经营罪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肯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目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约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整体评价为原则,假如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可以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可以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
与筹资诈骗罪不同
两者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筹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备非法占有些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不过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与功效看,假如向社会公众筹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事实上全部或者大多数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假如向社会公众筹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筹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情况来看,假如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筹资金时具备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假如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筹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假如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多数没归还,导致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筹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假如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多数已经归还,则定筹资诈骗罪的空间就很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假如案发后行为人具备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筹资金实质归还了全部或者大多数资金,则具备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假如案发后行为人没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多数资金没实质归还,则具备定筹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