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效力说从保障查封不动产的绝对安全这一角度出发,倡导查封是公法上行为,为贯彻禁止债务人处分查封不动产的目的,债务人在查封期间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即便实行债权人撤回强制实行申请或者查封被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可以变成有效,债务人的抵触处分是自始的、绝对的且确定的无效。
相对效力说则觉得,债务人的抵触处分只是对实行债权人不生效力,并且查封不动产受叫人虽然不可以提起倡导所有权的异议之诉来排除实行,但在该实行程序被撤销时,受叫人可以倡导完全的所有权。赋予查封绝对效力或是相对效力的实质差异在于,债务人所有些不动产是不是一经查封即不可以再为处分与买卖相对人的保护问题。绝对效力说基于查封的公法属性,觉得查封有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的目的,赋予查封绝对效力最能贯彻该目的;而相对效力说则将查封的目的限制在确保实行债权人债权满足的范围内,并考虑第三人的买卖安全,不一概否定查封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觉得该抵触处分仅对实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笔者觉得,将查封的目的设置为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对于债务人处分权限制过重。事实上,为了实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只须使债务人的抵触处分没有妨碍实行债权人的权利达成即可,同时实践中,查封有被撤销的可能,相对效力说能更好讲解这种场所下债务人抵触处分的效力问题。
因此,相对效力说更为妥当。在相对效力下,查封后,债务人的抵触处分并不是绝对的无效,只是对实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所谓的禁止,即是在实行程序中否定债务人抵触处分的效力,相对人也不可以基于该抵触处分获得的权利对抗实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