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气、热力合同应怎么样适用供用电合同有什么规定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要紧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提供方都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获得特定营业资格的提供企业。其合同都是提供人向用人提供水、气或者热力,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交易关系。因为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很多一同点,因此这类合同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比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能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平标准和约定供水。假如提供的水没达到国家规定的水平标准,给用户的健康导致损害的,供水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质,与供用电合同并不一模一样,因此,只能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可以完全适用,怎么样体现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待有关立法的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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