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但凡“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含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邮件。表明数据电文还可以有其他形式。本条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含所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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