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发行本票具备提供信用的性质,为了预防信用膨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对本票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上,票据法作了如下规定: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依据现实的和进步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如此规定是有肯定灵活性的,既全方位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以后可能有些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推行方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如此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需要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支付本票金额的靠谱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由于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最重要的、绝对的和最后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按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假如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样,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假如出票人没支付本票金额的靠谱资金就签发本票,那样,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如此就势必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预防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需要本票的出票人需要有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