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3、《婚姻法》讲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七条“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