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需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探寻仓储合同的他们及订立合同时,应第一查明他们是不是具备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不是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但凡营业执照上没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他们的现有些、实质的经营情况也是签约前审察的要紧内容。经济日常存在很多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情况不佳有不可以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降低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他们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用于当地工商业机会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知道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他们资信状况知道确切后,才决定是不是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致使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预防存货人借助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但凡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些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能为其提供仓储场合。这需要保管人加大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察他们是不是具备代理人资格:(1)是不是具备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字或名字、代理事情、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不是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但凡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致使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他们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察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清楚之处。双方在签约时,必须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约进行全方位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必须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不是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约是不是都写进了合同。以预防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