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与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等确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假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暂停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状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筹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筹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暂停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筹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致使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置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置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暂停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怎么样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倡导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