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
一方结婚以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离婚时该房子是“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是个人财产,由于以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方法用我们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即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也不致使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但一方个人所有些房子结婚以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是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关于股票、基金
一方结婚以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假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卖,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假如没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结婚以后用个人财产炒股、购买基金的,因为炒股、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既能够获利,也会具备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势必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是两性生活的一部分,假如获利了,在没事先约定的状况下,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但一方结婚以前财产用于借贷而于结婚以后获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常识产权
常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获得的报酬,或允许别人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出售专利权可能可别人用其专利所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出售商标权可能可别人用其注册商标所获得的报酬等。审判实践中,假如常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质获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结婚以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财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产权,应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可依据具体状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