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别人同居”是不是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别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别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什么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4、老婆未经老公赞同暂停妊娠,老公能否需要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是“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财产是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
1)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常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擅自供应共有房子的,能否倡导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所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结婚以前,一方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款项,怎么样定性?
该出资是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8、结婚以后,一方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款项,怎么样定性?
有约定根据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不是有权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是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含什么成本?
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
12、怎么样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率可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
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上述比率。
13、什么状况下,不适合由妈妈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爸爸需要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缘由,子女确不适合随妈妈生活。
14、什么状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需要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爸爸妈妈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益于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困难程度。
17、什么情形下,一方可以需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没办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约,即只须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结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能。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需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一同到公安部门办理。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怎么样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需要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1)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3)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假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怎么样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没办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建议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但不可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实行。
21、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在离婚时该怎么样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根据下列方法处置;
2)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推广竞价高者获得;
3)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子,该怎么样分割?
实务中,法院对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一般不做判决处置。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所有权作出安排。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是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
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笔者觉得离婚时同样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4、拥有什么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点及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2)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3)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他们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一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他们起诉离婚,经通知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他们的虐待、丢弃,或者受他们亲属虐待,或虐待他们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缘由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什么限制?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不然都是公开审理。
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质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吗?结婚以后以夫妻一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倡导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质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哪个抚养?继父或者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觉得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参考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赞同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离婚案件,怎么样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怎么样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薪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与因继承、赠与等渠道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一同购置的财产或者一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假如查明是按份共有关系,则根据各自的出资份额推荐权利;假如查明是一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一同享有权利。假如没办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可以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同共有处置。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些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样处置?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倡导返还或第三者需要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一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倡导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33、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不是自己亲生,可向他们倡导损失吗?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质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3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建议的,法院怎么样处置?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需要人民法院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可以起诉需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可以。未成年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假如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36、离婚时承诺不需要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需要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一般不予支持。但具备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情况发生紧急变化不足以保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质量,或者子女孩活、教育、医疗等成本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37、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或爸爸妈妈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倡导按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38、子女可以起诉需要不直接抚养其的一方履行探望义务吗?可以。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是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子女可以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爸爸妈妈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39、爸爸妈妈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爸爸妈妈是子女的法概念务,爸爸妈妈子女不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0、假如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舍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怎么样处置?以子女舍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爸爸妈妈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41、爸爸妈妈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需要免除赡养义务?一般不予支持。但爸爸妈妈对子女曾存在紧急家庭暴力、虐待、丢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需要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42、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推行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舍弃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可以。但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状况等原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43、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约,离结婚以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离结婚以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约的,不予支持。
44、夫妻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的股票结婚以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结婚以后对股票账户没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致使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如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同财产。
45、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怎么样计算?补偿数额公式计算:。
46、爸爸妈妈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需要返还出资,子女倡导出资为赠与,应怎么样处置?爸爸妈妈不可以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致使出资性质处于真假不明状况时,应由爸爸妈妈承担举证不可以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4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怎么样处置?第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想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处置;投保人想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48、离结婚以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舍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倡导舍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不需要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赞同。夫妻另一方倡导舍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假如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舍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概念务致使其权益遭到损害的,其关于舍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倡导,应予支持。
49、什么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原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平时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没办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50、什么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原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没办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一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情;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情,但债务人配偶推荐投资经营收益的。
51、什么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原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保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作用与功效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作用与功效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免费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