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立案标准(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置,但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定义与构成要件
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办法,公然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本钱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备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别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日常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日常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与其他团体、组织,不可以成为侮辱罪的主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办法公然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第一要有侮辱别人的行为。主要方法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方法而言。比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理发,强迫别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假如行为人有伤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使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很难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点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法泄漏别人隐私,诋毁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
第二,侮辱行为需要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借助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法,对别人进行侮辱。公然并未必需要被害人在场。假如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了解,则不构成侮辱罪。由于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遭到破坏。
第三,侮辱对象需要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能够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需要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假如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事实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需要达到情节紧急的程度才能构本钱罪。所谓情节紧急,主如果指方法恶劣,后果紧急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我们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KISS、自慰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别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死亡;多次侮辱别人,使其人格、名誉遭到很大损害;对实行公务的职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导致恶劣的影响;等等。
紧急风险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死亡等后果,被害人没办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状况。
“风险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风险到国家利益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