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合及用具,供别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本罪既遂认定: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质用就成立既遂,与开设者是不是实质获得利益无关。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体方面: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体方面:正常社会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4、客观方面: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营利性、场合稳定定性、参赌职员不特定性、公开性、开放性、持续性
1、借助赌博机开设赌场(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成立本罪)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网上开设赌场(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成立本罪)1、打造赌博网站并同意投注的;2、打造赌博网站并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同意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的。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打造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同意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赌博的;8、数目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9、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10、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11、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是不是有支配并管理赌博场合的行为是不是有营利为目的区别主、从犯(是经营者还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