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什么部门实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实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于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更为适合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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