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职员倡导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并由职员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譬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薪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企业觉得不是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可以提供劳务合同、外包合同、承包合同、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材料证明没有劳动关系;企业倡导的“用工之日”与职员倡导的不同的,应当举出其自己因管理职员所学会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职员主动离职的,由职员举证证明离职缘由。企业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企业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企业因职员紧急违反规章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证明职员紧急违反规章规范的事实,同时企业拟定的规章规范要合法合理并且已经告知职员,最后解除公告要依法送达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