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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www.hxecu.com 2024-12-14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有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开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觉得自己没事故责任,开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开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怎么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管理局颁布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觉得自己没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状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开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觉得自己对事故没责任,开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开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法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意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否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了解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成本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2、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备本讲解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应该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第一,交通肇事逃逸的首要条件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第二,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时间和场合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开车或者丢弃汽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肇事人了解自己导致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需要明知我们的行为致使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原因。

假如行为人没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开车狂奔,直至让人发现将它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死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适合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大家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假如行为人“应当了解”我们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而装作不了解,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由于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类人总是在逃离现场后,非常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法,同意法律的处置。显然,这类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别,以保证准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开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开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需要准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同意法律处置,不然,假如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客观上推行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存在争议,有人觉得仅仅将它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部分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4、为何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在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常常需要面对的难点,肇事逃逸者总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心理学角度剖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1、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2、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因为导致重大事故而遭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重压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3、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址多是司机决定是不是逃逸的要紧原因。通常来讲,事发地址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觉得没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即使有目击者,有的肇事者借助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觉得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觉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学会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4、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赖心理,觉得即使自首也无济于事;

5、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了解假如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紧急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类,第一选择的就是逃逸。

6、还有事故不紧急,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心理:肇事汽车手续不合法,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开车型,汽车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忧事后赔偿超源于身能力,害怕遭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舍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汽车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只对被害人导致了很大的害处,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准时救护的法概念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逃逸紧急得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备本讲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紧急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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