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则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推行行为是企业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二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备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利机关的授权。二是特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赞同任职并依法拓展委托事情,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托关系,从双办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何种状况下,法定代表人应付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是法人的形式之一。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债务应由其自己财产予以承担,法定代表人只不过代表公司对外行使企业的民事权利,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出现以下状况时,法定代表人负有偿还义务:
一是当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东滥使用方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如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紧急损害法人债权利益的;
二是当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同,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提供其个人担保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出由其自己承担并经债权人赞同的,法定代表人应付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因公司解散时未依法进行清算(如没有进行清算公告通知、实行未经确认的清算策略、未在法按期限内进行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不真实清算报告等),致使债权人遭到损失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应当对相应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