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逃逸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采取何种手段?
债务人跑了担保人一般会被起诉,但担保人准时履行担保义务的,可以免于被起诉。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能够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实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舍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