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如何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文法规,对于遗赠人来讲,他们只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实质价值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足额履行遗赠生活前所需缴纳的各项税务及债务。在继承过程中若发现,遗产的实质价值尚不及清偿所有债务时,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是不是承担超越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承担。若继承人选择舍弃继承权,那样他们将不需要承担遗赠生活前所欠下的任何税务与债务。因此,当遗赠人去世之后,其所负债务应由继承人根据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来进行清偿,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不是承担超越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同时也可以选择舍弃继承权,从而防止承担任何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债务人死亡继承人舍弃继承如何解决
若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选择舍弃继承权的话,因为继承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拒绝行为,因此此时,继承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债务人的遗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其所积累的债务。
若经过仔细核算发现,债务人留下的遗产尚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那样在此状况下,是不是仍由继承人负担剩余未尽责款项呢?答案是相反的,由于依据法律规定,这时继承人不需要为未能全部清偿的部分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不过,如果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继承人想自行承担这笔未被偿还的部分,他们也可以采取行动去进行善后处置。
除此之外,如若债务人累积的债务中有遭到担保人担保的部分,当遗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给予相应的还款帮助。
反之,假如债务并无担保人提供重点支持,但却表现出是婚姻中的一同负债特点,那样债权人同样具备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索赔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债务人死亡配偶需要偿还债务吗
在普通的事例中,当债务人去世之后,其配偶是不是有义务负担其遗留的债务,这取决于实质状况的细微差异。假设此笔债务归类于夫妻共有些债务范畴,那样由法律规定,配偶将需要承担连带性的清偿责任。即便债务人不幸去世,债权人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配偶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然而,假如债务被确觉得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那样在债务人所留下的遗产范围之内,配偶应当承担起清偿的责任。假如遗产没办法完全覆盖债务,配偶一般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偿还责任。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一同债务的断定,其过程相对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到债务的用法目的、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的原因。
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仅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遗赠人债务。如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决定是不是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若舍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继承人可依据遗产价值决定清偿债务或舍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