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公告》(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据防范解决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减少筹资本钱的精神,不同对待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可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具备非常大不同性,人民法院在审察时应做到严格审察。委托贷款合同在不一样的方面既能体现出体现出金融借款的特征,又能体现出民间借贷的特征。
除此之外,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讲解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司法实践中既存在觉得委托贷款合同应是金融借款,也有觉得委托贷款合同应是民间借贷的情形。而对于委托贷款合同性质的判断将影响着委托贷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因此,对于委托贷款合同性质的认定是进一步论述委托贷款关系中委托人风险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