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伤者发现我们的伤势事实上更重,为了重新理赔,其起诉需要法院撤销当初的调解协议。日前,如东法院经审理觉得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予以撤销。
2020年3月,王某驾驶的汽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额骨、左边眼眶壁骨折,左边额颞部头片血肿、脑震动,经治疗后出院。同年8月,李某与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000余元。
同年11月,李某第三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2021年4月,李某就其伤残程度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别,最后被鉴别为九级伤残。其觉得,自己此前与王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故起诉到如东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李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其对自己伤情是不是构成伤残等状况缺少判断能力,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故李某觉得该协议显失公平需要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后判决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