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章后能否撤回作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即具备法律效力,没办法直接撤回或作废。
2.假如合同中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假如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之后,因肯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合同自始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盖章前撤销
1.在合同盖章前,合同尚未成立,因此,若当事人需要撤销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要约或撤回承诺的方法达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和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了解或到达受要约人。
2.在合同盖章前,若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要约或撤回承诺的方法终止合同订立过程。
3.但应该注意的是,若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筹备工作,或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此状况下,受要约人有权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人不能随便撤销要约。
2.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筹备工作。在此状况下,即便要约人未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任进行了相应的筹备工作,要约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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