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出货标的物后,下面的一个要紧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是不是与合同的约定相符,由于这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能否达成。同时,对标的物准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时公告出卖人,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水平情况,明确责任,准时解决纠纷,有益于加速产品的流转。不然,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买卖秩序。
然而在平时买卖中,很多用户都会存在一个误区,觉得可以随时倡导水平异议,需要卖家承担品质保障责任,但事实上,若超越合同约定的时限或者合理期限,买方极或许会丧失其胜诉权。《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司法讲解》”),赋予买受人准时检验的义务和异议公告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不只应准时检验,如发现水平问题还应准时公告出卖人,若买受人怠于履行公告义务,应视为标的物的数目或者水平符合约定。由此可知,水平异议是指买受人觉得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存在水平问题时,需要在肯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公告,不然视为水平合格。该公告即为水平异议,相应的期限即为水平异议期。
买受人假如以水平异议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权,那样需要水平异议的公告有效送达给出卖人,才能对出卖人发生效力。当然,水平异议本身能否成立与出卖人应就买受人提出的水平异议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暂且不论,本文着重讨论买受人提出水平异议的时限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受人的水平异议期限可分为约按期限、合理期限、最长合理期限、不受限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