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拒戴口罩被限时离境】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抵抗这突如其来的病毒,经过大家两个月的努力,到现在为止大家已经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武汉也在逐步恢复正常生活,国内基本上已经阻断了当地病毒的蔓延,而3月29日,互联网上流传一则外籍男子在陕西西安南飞鸿广场拒绝戴口罩,并且侮辱、攻击商场防疫职员的视频,这名外籍男子的行为引起网友很大愤慨。经查,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处限时出境。
那样,对于这位外籍男子拒绝戴口罩并且辱骂防疫职员该怎么样处罚呢?
以暴制暴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对于类似违法行为的惩罚、预防需要得依靠法律,且依靠于法律被信仰、被有效推行。有人担忧,此次事件是否会第三出现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处置结果,但随后雁塔公安通报结果,让大家相信,在国内境内,无论哪国国籍,违反法律都得无差别地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警方处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依据通报信息,从几个方面来具体剖析该外籍男子行为的法律定性:
1、该外籍男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备社会风险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外籍男子行为发生在居住小区门口,是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规定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合秩序的”中的其他场合,依此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该男子未戴口罩欲进入其小区的行为定性
据3月26日媒体报道,北京已将佩带口罩写进法条,具体在《北京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与疫情有关的行为需要,明确“在公共场合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时尚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带口罩”。而在西安,现在尽管尚未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需要佩带口罩,但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小组依据现在疫情防控形势所作出的防控手段需要,其中包括有佩带口罩需要内容的,也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
据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实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后果的具体规定来看,与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3、对该外籍男子处置结果所依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具体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时出境。
该外籍男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
假如该外籍男子,被处限时出境,未在规按期限内离境的,依据该法被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职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4、对该外籍男子行为能否适用《传染病防治法》来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需要同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手段。
另在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帮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手段。
可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的状况,主要适用于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与疑似患者,与依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职员。而现在并无信息显示该外籍男子是前述职员,因此没办法直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来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从视频信息与警方通报信息看,该外籍男子扔手机进行攻击的行为,尚未有伤害后果,也不适用于《刑法》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
综合前面梳理信息,觉得警方通报对该外籍男子的处置结果,是合法有据的,其准时回话网友关切问题,也是值得点赞的。
鉴于早前陕西公安厅2月8日发布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需要:“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1、拒不实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手段,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相信在对该外籍男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处罚上,会遵循“予以严厉打击”精神来确定处罚幅度的。
律师提醒:伴随海外疫情的持续恶化,致使国内出现境外输入病例的增加,所以目前大家还不可以放松警惕,外出口罩必须要戴的,对于那些拒绝配合戴口罩,并且拒绝配合防疫职员工作的,将依据国内法律依法同意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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