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恋爱关系,相识初期感情还不错,并且非常快进入热恋,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等形式分别给付他们多笔款项,大到上千小到几十元不等,交往约两年时间后,双方决定订婚,但订结婚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致使婚约解除。随后,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了彩礼,原告李某觉得他与被告王某已经分手,与其登记结婚的目的没办法达成,被告王某应当归还交以往间的恋爱支出与拍摄婚纱摄影的成本,共计2万8千余元。随后,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它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恋爱关系,原告李某在双方恋爱期间自愿给付被告王某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与自愿支付拍摄婚纱摄影的成本,均系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的成本,不是不当得利①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②,且被告王某亦有向原告李某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一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大家关于婚恋行为的平时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状况下,对于原告李某需要被告王某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