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学会。无效的合同情形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缺陷,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成效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刚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涉。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备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涉,宣告其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他们当事人、标的物的类型、水平、数目等涉及合同后果的要紧事情存在错误认知,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遭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知,不是重大误解。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或者他们没经验,在订立合同时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需要发生合同订立时,假如合同订立将来,由于产品价格发生变化而致使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是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类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需要考虑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一律是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所有些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办法的条约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约即是有关争议办法的条约。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无效合同就会自始的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倡导了自己权利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两者也是有非常大有什么区别,但无论是哪一种只须受害方因合同是什么原因而导致了损失,那样就需要由违法的一方承担起所有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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