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房产公司、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张某某坐其老公摩托车到两被告所有和管理的株洲芦淞区某小区姐夫家参观新房,在进入地下停车点时,未注意到入口处的智能栏杆,不幸被砸倒地受伤,后即被送至株洲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27天。
出院后经鉴别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22余万元。
2020年3月17日,在承方法官陈坤耐心协调下,双方最后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当场兑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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