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苏告诉记者,《强制三者险条例》不具备可操作性,官方对什么是强制第三者责任知道的不太了解,有关的内容也存在问题。
问题1、保险费率拟定矛盾
根据第6条的讲解,保监会审批的是各家保险公司不一样的保单,费率就会出现差异。然而,第22条规定,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也就是统一的条约和费率,就没必要审批,政府拟定一个限额就成了。
问题2、保险责任划分不今日焦点:
因为责任限额是有限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可以取消。假如司机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发生事故之后,在没出现先行赔付的状况下,是应该先用强制险赔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因此,应该划分责任,按比率赔偿,什么责任是强制三者险应该赔偿的,什么责任应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问题3、“中资”说法欠妥
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现在,外资保险已享受国民待遇,这种说法欠妥。
问题4、办理容易引起扎堆
第44条规定,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推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取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假如取消,强制险的保额是不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同时,该条约在操作时也非常难,“三个月之内办理”对买家、管理者来讲都会导致非常大麻烦。
前景预期
不影响商业三者险
今天上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苏教授说,强制三者险的颁布对商业三者险不会导致影响,由于这是两个不同定义。但假如强制三者险的保额定得比较高,就会使不少人不选择商业三者险。但保额应该定得不高,在5万元做合适,主要满足低端需要,由于假如保额高,对购买中低档车的老百姓就不利了。
《强制三者险条例》重点条约
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约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根据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新闻源起
强制三者险条例昨日上网公示
机动车辆无责要赔人身伤亡先行赔付
昨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寻求建议。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推行后,法条中明确提出的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一直没有关手段颁布。而此条例的颁布,或有望解决无责任事故机动车辆赔偿及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等引起常见关注的问题。
《条例》规定,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如此,在高速路上出现多车相撞等事故时,人身伤亡的赔偿将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