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假如由于不小心或缺少专业常识而被不真实广告欺骗上当,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从1999年2月1日起推行《广告法》第3条、第1条、第38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能含有不真实的内容,不能欺骗和误导买家”,“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不真实广告,欺骗和误导买家,使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不真实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买家(即购房者)可以需要广告主(即房产商)承担的民事责任包含:履行承诺、赔偿损失、退房等。房产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四个,即:
其一,房产商发布了不真实广告。购房者要可以证明广告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部分是不真实的,这种不真实是房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产商承担责任的首要条件。其二,购房者遭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由于信任(不真实)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会购买房子的,即遭到了欺骗和误导。假如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不真实,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不真实广告无关,则不可以觉得遭到欺骗和误导。其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实质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含财产的、资金的、精神的。其四,损害与不真实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不真实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导致了损害,即不真实广告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购房者也可依据《民法典》(1999年十月1日起推行)有关条约的规定,追究房产商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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