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推行行政强制手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行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职员推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公告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原因、依据与当事人依法享有些权利、救济渠道;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职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职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状况紧急,需要当场推行行政强制手段的,行政执法职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应当立即解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