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11时,深圳虐童举报者被所属家政服务公司公告解约,并因非法获得安装在家里的互联网监控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看,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做出行政处罚。在11天前,举报者在个人公众号发布了深圳西乡街道女宝宝被家暴视频,该视频经互联网发酵,引起热议。
本人不太赞成如此的处罚方法。
不赞成如此的处罚方法,不是说我觉得举报者偷看别人的做法对!
事怕颠倒理怕翻!
大家能否想一想,假如没这个举报者的举报,那个被爸爸妈妈虐待的小姑娘目前是不是还生活在无尽的黑暗阴影之下?大概率会是如此吧。(大家没办法从正常的途径获知小姑娘的处境,甚或有些人了解了,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是大家期望看到的吗?不是。
一个人在推行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别人的紧急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他需要无需举报?当然需要,无人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而这个人假如举报,他也面临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这种情况下,他还需不需要举报?法律需要他举报。
举报者面临的处罚结果,是否会致使阻却社会上别人由于本身行为有缺陷而不敢在有人需要的时候站出来的后果?大概,而且大概。可爱们一旦被这种理念左右,就会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了,这是和谐社会需要的吗?不是。
社会上对老人摔倒后“扶与不扶”的讨论,本身就是社会道德的倒退,一种恶果的存在必有其社会基础。
执法者的理念应该是什么样的,不可以让这个人由于担忧我们的被处罚而对更大的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由于那样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举报者被辞退,还要被行政处罚(拘留),单从法律的角度讲,并很好。
可还有没其他的处置方法?
国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条就能适用。
法有限而情无穷!
对举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肯定的宽容,也是对被虐待小姑娘事件处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