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江苏南京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别,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老婆王女性觉得,自己作为张的合法老婆,老公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我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遭到了紧急伤害,以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两性生活。于是,夫妻二人一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需要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含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受侵害人张某可以需要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而获得适合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对其配偶王女性因此遭到的精神伤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是不是支持也引发了争议。而近年来,如该案中“配偶权”、“生育权”一词出目前了因第三人对夫妻生育权导致侵害的案例渐渐增多。这正体现了国内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和公民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法律认知度的深化。同时,法律也有必要对一般侵权行为和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予以不同对待。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含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致使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致使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一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等,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导致性能力的丧失,则需要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含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是,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与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
依据国内民法理论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讲解,笔者以为,在处置该类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构成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行为需要拥有三个要件
第一,具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虽然婚姻法对第三人的侵害未作明确规定,但因为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公序良俗的约束应当视为影响行为效力的原因之一。如男甲与女乙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又与女丙非法同居,在此期间,甲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赠予丙。甲死后,丙以遗嘱为据起诉需要乙出货甲赠予的财产。对于遗嘱是不是有效,审理法院即考虑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因。
第二,产生肯定的损害后果。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导致两种损害后果:一是损害配偶的人身权,即损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如配偶所专有些贞操权、同居权、生育权等。二是损害配偶的财产权,包含夫妻财产共有权、夫妻平等处置财产权与相互继承权等。如为“第三者”购买房地产、支付平时生活费等。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责任承担方法及其法律适用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成本;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成本。”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正当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遭到损害,需要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救济方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别人隐私或者别的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应当包含生理上的损害,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各部分的损害,与有关权利人因自己利益遭受损害,如前述案例中王女性的性利益遭受损害而遭到的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