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因结婚以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以后不到5年协议离婚,一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离结婚以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子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一同居住的房子里,只不过分室而居。半年后甲乙复婚。甲乙因没办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第三协商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
针对这10万元到底是否复结婚以后的夫妻一同财产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甲乙离结婚以后在原住的房子里分室而居,半年后又复婚,这笔款子可以推定为是复结婚以后的夫妻一同财产,因此乙可以向甲倡导我们的一半份额。
第二种建议觉得:《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高法《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首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结婚以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结婚以后多长时间,假如没甲乙约定在复结婚以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一同财产,则都并不可以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假如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一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第三离婚时乙无权需要分割甲的个人财产。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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