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找什么部门鉴别
医疗事故鉴别,受害人应第一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掌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掌握提出申请。这类机构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
1.若对初次鉴别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掌握申请第三鉴别。
2.在特殊状况下,如争议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中华医掌握可以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别工作。
3.医掌握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申请后,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的鉴别材料,并在规按期限内完成鉴别工作。
2、医疗事故双方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医疗机构和患方一同承担。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需证明医患关系存在且未超越诉讼时效,同时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申请,以证明其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患方举证责任:患方需承担证明医患关系存在、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举证责任。患方的律师需第一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并合理确定经济赔偿预算,防止漏项。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病历怎么样处置
1.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水平监控的部门或专职职员应在病人或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可以是复印件形式。
2.怀疑医疗事故时,需要存在不应有些损害结果。若治疗过程中出现超出预料的状况,但已得到准时弥补且未留下不好的后果,一般不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3.要正式认定医疗事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包含向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掌握进行鉴别,且申请时一般由医患双方一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