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一同财产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金水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经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一同财产未予处置。
200*年12月27日和200*年6月15日,双方分两次向一同的工作单位河南人民医院交纳建房筹资款计166010元,分得坐落于郑州经*路7号院1号楼1*H号房子一套,现在尚未获得该房地产权证书。?*年*月*日双方签订家庭一同财产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认同诉争房子房款加装修费共计20万元,被告要房屋,付给原告10万元,原告离开该房。同年3月21日,原告以付款人名义、被告以收款人名义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共有些坐落于郑州市经*路7号院1号楼1*H号房子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住房款15万元,家里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房款于?*年*月*近日还清,不然按银行利息付给。后双方未履行3月21日的协议,诉争房子现由被告居住。原告觉得应按协议分割诉争房地产,故诉至法院,诉请如上。庭审中,被告称其受原告的胁迫签订了3月21日的协议,但没提交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觉得: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予以确认。协议明确约定坐落于经*路7号院1号楼1*H号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年*月*近日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不然按银行利息付给。双方均应根据此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因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故原告支付房款即可,利息不予支付。鉴于双方尚未获得该房子的产权证书,故应由原告居住用诉争房子,待房地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称其在受胁迫的状况下签订上述协议,但没提交证据,对其该辩称建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1.离结婚以后夫妻财产应该怎么样分配?
2.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为何?
离结婚以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别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一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国内民法典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范围作出了一下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五个方面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1)薪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薪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常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些常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同意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获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质占有。即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质占有,但只须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一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赠与人明确规定该赠予只针对夫妻一方;(5)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因为国内法律允许结婚及离婚自由,所以基于这两项意志的形成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再加上当事人都是成年人且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财产分配上的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须没违背法律的规定,就肯定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同。国内法律明确规定了约定夫妻一同财产的规范,它是说约定夫妻一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结婚以前、结婚以后财产的占有、管理、用、收益、处分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情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规范。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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