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指伤情司法鉴别标准是什么
手指伤情司法鉴别标准主要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别标准》与有关的轻伤、轻微伤断定条约,这一标准详细规定了手指损伤的不同程度及其对应的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别标准》中明确规定了:
1.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具体情形,如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与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36%等。
2.轻伤一级中,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16%,或者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越远侧指间关节等。
3.轻微伤则包含手擦伤面积超越肯定范围、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超越肯定长度等情形。
因此,法律快车提醒,在进行手指伤情司法鉴别时,需要严格依据这类标准来断定损伤程度,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2、手指骨折轻伤鉴别标准
手指骨折轻伤鉴别标准同样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别标准》中关于手损伤的有关规定,但断定条件相对较轻。
1.当手指骨折致使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16%以上时,即可断定为轻伤一级。而假如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4%以上,或者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等情形,则可断定为轻伤二级。
2.对于手指骨折致使的其他损伤,如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与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情形,也可断定为轻微伤。
这类轻伤和轻微伤的断定标准能够帮助确保受害者在遭到较轻伤害时也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赔偿。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处置有关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