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为,原告结婚以后不尊重他们,对被告推行残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导致人身侵害,严峻辚轹了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由于原告的过错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存续的必要,应予解除。离结婚以后,对双方财产,应依据保护妇女正当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予以分割。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推行家庭暴力及对被告推行人格欺侮、毁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推行不轨行为。3日原告将一同栖身的房子换锁,使被告有家不可以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但原告常常到被告姐姐家去骚扰,并将被告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楼下。到今天被告与女儿没办法回家栖身。
原、被告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结婚以后,原告带一女,被告带一女,一同糊口。结婚以后由于原告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被告,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被告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原告因琐事将被告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被告绑起来打,并对被告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被告放开。在此之后,原告对被告推行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因为家庭琐事,白某常常殴打、虐待老婆崔某。妇女节“前夕,北京向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表白某与被告崔某婚姻关系,原表白某赔偿被告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依占有益于无过错方被告崔某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维护了被告崔某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