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含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别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经常见到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含夫妻间的暴力、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总是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如果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婚姻规范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紧急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风险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伴随国内新婚姻法的颁布,“禁止家庭暴力”首次被写进《中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止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缘由,健全法律对策,拓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1、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含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别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备肯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受害者大部分为妇女、儿童或老人总是由于缺少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致使施暴行为具备肯定的隐蔽性;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觉得,若是出于适当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推行的暴力不是家庭暴力犯罪。譬如老公由于老婆的婚外恋而对老婆的毒打、爸爸妈妈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大家反对家庭暴力,是由于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一样的方法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决不可以诉诸暴力的方法,不然就具备违法性。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有意的,而且大部分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方法,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并且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得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没有过失问题,这在国内台湾区域“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推行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有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目前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5、家庭暴力具备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剖析,大家可以发现这种案件有一个一同点就是家庭暴力推行的时间上具备持久性。因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致使推行暴力行为者愈加任性妄为,长期、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6、后果的紧急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要紧原因。第一,它紧急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遭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致使被害人的死亡。第二,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导致的后果也愈加紧急,如致使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导致一系列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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