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国内《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88条讲解道:“国内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国内法律。”这样来看,国内坚持离婚适使用方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在国内的涉外离婚,也适用于对在国内境外离婚的承认。
本来,根据国内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离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但依据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置建议的批复》,考虑到有些国家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无效的状况,需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申请离婚应按国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不讼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需要离婚,都应由国内法院处置,而不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国内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须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有居所,国内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有特殊状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国内《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民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不在国内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国内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内法院在以下几种状况下也具备管辖权:
1、国内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结婚以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这种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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