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12 时许,同案犯肖某 (另案处置) 与同事邓某会 (2001年11月26 日出生)在厦门昌德利电子科技公司因琐事引发矛盾,约定中午下班后在公司门口打架,后因同案犯陈某超 (另案处置) 劝阻而舍弃。而后,二人第三约定当晚打架,邓某会声称会叫朋友一块帮忙,同案犯肖某遂联络被告人肖某 1、肖某 2、曹某商量对策,最后双方约定于当晚21时在厦门钢宇公司旁桥洞下打架。当晚20时40分许,同案犯肖某与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携带棒球棍、刀等器械,纠集被告人张某明及同案犯陈某超,一同到达上述约架地址,但未见邓某会一方职员前来。随后同案犯肖某、陈某超与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来到邓某会坐落于厦门海沧区山边社区山边社108号501室暂住处,被告人肖某2用携带的棒球棍打砸停放于该暂住处楼下其误觉得系邓某会所有些“帝豪”摩托车,邓某会在暂住处见状持一根棒球棍下楼。双方碰面后,邓某会先动手推了被告人肖某一下,同案犯肖某、陈某超与被告人肖某1、肖某 2、曹某、张某明遂上前一同殴打邓某会,其中同案犯肖某与被告人肖某 1、肖某 2、曹某均有用棒球棍殴打邓某会,致邓某会乳房后背、腰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别,邓某会脾包膜破裂和脾实质内血肿(直径在2.0cm 以上),胸12、腰1、腰2左边横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在各自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肖某 1、肖某2、曹某、张某明聚众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一同犯罪。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明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用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明系本案从犯的有关辩护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自原认罪认罚的有关辩护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张某明推行犯罪行为的对象系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肖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被告人肖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被告人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被告人张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5、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二根,依法予以没收。
看法
本案系非典型的聚众斗殴行为,被告每人数达到三人以上,而被害人一方只有一人,该行为系单方聚众殴打别人行为。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单方聚众殴打别人是不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特点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争强好胜、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法目的,聚集众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的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现在对该罪行为特点的理解均存在分歧,如对“聚众”的认定问题,对双方参与者的人数存在争议究其缘由,是由于刑法对“聚众斗殴”的概念和特点没明确规定,且对其认识和把握存在很大差异。笔者觉得,聚众斗殴罪的特点在于:
第一,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点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社会风险性在于行为人目无王法和社会公德,用聚众斗殴的行为方法挑战社会秩序。
第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上,虽然该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但其本质特点决定了行为人推行聚众斗殴是出于争霸一方、报复别人等犯罪动机。行为人主观上所持的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理状况是聚众斗殴故意不同于伤害别人身体故意最明显的特征。
第三,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是聚众犯罪,其表现为聚集众人、结伙斗殴。
2、单方聚众殴打别人仍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被告每人数达到三人以上,而被害人一方只有一人,被告人单方聚众殴打别人是不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笔者觉得,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认定理由如下。
主观上,本案双方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肖某与邓某会二人因琐事引发矛盾为争强好胜、报复他们,约定当晚打架,邓某会声称会叫朋友一块帮忙,肖某遂联络被告人肖某1、肖某2、曹某商量对策,最后双方约定好打架的时间与地址。
客观上,被告人一方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且具备殴打行为。各被告人一同到达约架地址,但未见邓某会一方职员前来,遂前往邓某会暂住处,双方碰面后,邓某会先动手推了被告人肖某一下,各被告人上前一同殴打邓某会,致邓某会受伤。
尽管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一方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承办人综合剖析主客观状况后仍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对于该罪的成立是不是需要双方或多方均达到三人以上,学术界有三种看法: 双方或多方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才能构成;只须斗殴的一方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本钱罪。
笔者采纳第二种看法,觉得不可以一概以不符合“聚众”的对偶性需要而不予认定,而应根据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全方位剖析案件的主客观状况。聚众斗殴罪需要行为人有“聚众”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是指“聚集、纠集三人以上”,“斗殴”是指“与他们殴斗”。只须聚集、纠集三人以上与他们殴斗,就可构本钱罪,至于他们的人数是不是在三人以上,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一方不构本钱罪,假如构成其他犯罪,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