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筹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这样相似,量刑上却完全不同,那筹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就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非法筹资司法讲解》司法讲解中为筹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办法推行本讲解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筹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筹资后不需要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筹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率,导致筹资款不可以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筹资款,导致筹资款不可以返还的;
(三)携带筹资款逃匿的;
(四)将筹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筹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别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筹资行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筹资行为所涉筹资款以筹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筹资一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非法占有筹资款的一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筹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