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加大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公司治理的重点环节。作为股东大会的起始,召集规范有着不可忽略有哪些用途。公司利益的维护、股东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打造在科学、适当的召集规范基础之上。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大会召集规范意义的讲解,对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和召集公告通知的比较与剖析,来构筑该规范的完整体系,以此期望能对国内《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召集规范、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召集的公告与通知1、概述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始得为之。但,因为股东大会的性质与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必要常常、随便召开;而其次,股东大会规范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些用途和功能,以预防该规范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适当的股东大会召集规范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觉得,股东大会的召集规范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召集公告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规范,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与股东大会和企业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规范是确保股东利益的首要条件。股东作为企业的成员,其对公司所享有些权利集中体目前股东大会上,因此,准时、有效地参加股东大会便成为股东的势必需要。但,事实上股份企业的股东常常具备广泛性、分散性的特征,怎么样确保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得到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这便是召集规范的意义所在。另外,召集规范中召集权人的规定也同样可以体现股东利益的保护。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赋予了少数股东在肯定条件下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即为证明。(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使股东大会会议得以启动,召集程序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股东大会的正常运作与其决议的效力。股东大会作为股份企业的权力机构,一般要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如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出现亏损的弥补和处置等等,假如不准时召集股东大会,这类事情便可能被搁置,导致机会延误,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会遭到严重干扰;有时,尽管进行了召集,但因为程序不合法,导致其决议缺陷,没办法产生效力。这类问题的防止与解决都依靠于科学健全的召集规范。2、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
股东大会一般分为按期大会和临时大会。股东大会按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一般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因为股东大会按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一般是因为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情,没办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国内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觉得必要时;(5)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依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与在企业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方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觉得要紧的事情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特别是涉及到章程变更、企业的转化、限制股份出售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同、董事私人买卖责任的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