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觉得必要时;
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准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1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的事情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事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首要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是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情。
股东大会不能对前两款公告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些本公司股份没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情需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准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情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些表决权可以集中用。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情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