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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上市公司构建治理结构的重点环节,也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渠道。为了规范股东大会规范,中国证监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建议》进行了全方位修订,20日发布推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需要各上市公司需要依此准时修改公司章程,拟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规则分六章,即总则、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管手段和附则,共五十三条。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不限于董事会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有三种主体,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后两种主体建议召开的股东大会,新规则缩短了时间,需要董事会在收到有关建议后10日内而不是15日内提出赞同或不认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建议,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公告。不然,监事会可以自行召开,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建议召开。
假如监事会在收到股东建议后5日内,没发出股东大会召开公告的,连续九1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为了预防股东大会出现无人主持或争夺会议主持状况,新规则根据“哪个召集、哪个主持”的原则,规定会议主持。
2、持股3可提交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将临时提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召集人。除去上述状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其他人不能修改股东大会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不能无故延期或取消
新规则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公告和补充公告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与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情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讲解。拟讨论的事情需要独立董事发表建议的,发出股东大会公告或补充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建议及理由。
同时规定,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能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不能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近日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缘由。
这类规定是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保障股东有效行使表决权,预防或者降低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
4、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为预防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新规则确定“现场开会为基础,非现场为补充”的召开原则。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的地方应选择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址。
新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下,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法为不可以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参会
为了预防股东参会和表决资格确认出现纠纷,新规则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同时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一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名字或名字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每人数,与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