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损害的办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需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没有结束。三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需要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四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需要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可以超越必要限度。
2.相互斗殴的辨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规范的指导建议》第9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备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别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不是有过错、是不是用或者筹备用凶器、是不是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不是纠集别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此,区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3.法律法规的适用。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别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当遭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大概导致伤害别人身体的后果。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讲解(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规定事实上是对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只须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别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即是正当防卫,不应遭到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时,不可以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形成缘由和损害发生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规范的指导建议》第2条规定,“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况和紧张心理,预防在事后以正常状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规范去评判防卫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