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人民警察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放纵别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借助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别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拓展说明: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彰、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好好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省原材料或者爱惜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改革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肯定效果的;
6、在预防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肯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实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风险社会的,监狱可以参考状况准其离监探亲。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