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等方法,借用互联网通信方法,诱使海量女宝宝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含行为人主动对儿童推行猥亵,也包含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含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含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推行猥亵。行为人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方法,借用互联网通信方法,诱使海量女宝宝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紧急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借助互联网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紧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借助互联网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紧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行为人借助“童星招募”推行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涉世未深,缺少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也凸显了未成年人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依据经验和知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证据支持,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察,可以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42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