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21号
上诉人:易*,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
被上诉人:李*云,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张*武。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易*因夫妻登记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云、易*原是夫妻关系,20日到广州原东山区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广州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二横路49号富力新村702房归易*所有,以易*名义向**日立电梯公司购买的位于广州新港西路235号怡情居C座701房改房归李*云所有;如因客观缘由致怡情居701房不可以过户给李*云,则富力新村702房归李*云所有。
怡情居701房是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21日向**公司购买的房改房。同年11月5日,易*离职。**公司向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房改协议,请求返购该房收回产权。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28日以海民三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判决该房归**公司所有。该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云、易*均确认该房就是怡情居701房。易*将富力新村702房转卖给黄*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流程。
12日,李*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易*擅自转卖属其所有些富力新村702房,需要易*赔偿财产损失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易*答辩赞同就讼争房地产给李*云以适合的补偿,但不认可赔偿250000元及任何利息。依据李*云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中正房产评估咨询公司对富力新村702房的价值进行计价估算。**中正房产评估咨询公司2日作出中评报字GF021号《房产评估报告》,估算富力新村702房28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36468.00元。李*云、易*对上述评估结论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觉得:李*云、易*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因怡情居701房是房改房,其产权的归属受国家房改政策调整,受购房者与房改单位之间约定的服务期限限制,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之中,故李*云、易*《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同所有些不动产的分割的约定,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所附的条件是当李*云、易*享有怡情居701房的所有权、不被**公司反购收回、可以分割给李*云所有时,富力新村702房归易*所有;不然富力新村702房归李*云所有。因易*离职,怡情居701房已被**公司反购,其产权已归**公司所有,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富力新村702房自**公司反购获得怡情居701房的产权之日起归李*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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