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根据初审=>受理=>审察=>登记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
需要离婚的夫妻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当事人持有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与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需要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察,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察处置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察处置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毁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置,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根据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名字、出过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与离结婚以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察处置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名字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能空白,不能由别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获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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