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要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爸爸妈妈、兄妹、律师和别的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需要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由所在单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情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人民政府盖公章
3、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同的、可以结婚的《结婚以前体检证书》;
4、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其中一方的爸爸妈妈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爸爸妈妈所在地申请结婚,但需要出具能反映其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申请结婚当事人爸爸妈妈所在的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能证明其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婚姻情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职员申请结婚,《婚姻情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职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自费留学职员申请结婚,《婚姻情况证明书》应由:1、驻外使馆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情况证明书》;2、出国前已达结婚年龄的,还须开具外贸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职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的我驻外使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结婚年龄,还须出具外贸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